国美前主席黄光裕案背后的制度风险
时间:2009-05-11 10:31:17 浏览数:
中国贪官对行贿者的庇护,或有一个“由浅入深”的思路: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充分利用手中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权;在自由裁量权用尽后,就一点一点地侵蚀法律的存在;现在,郑少东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: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,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“开道”。
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,郑少东们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: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,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“开道”
黄光裕案背后的制度风险
本刊记者/韩永
在黄光裕被调查接近5个月时,其案所涉官员的“重量级”被再次刷新。
4月16日,中纪委向媒体证实: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、中共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被“双规”,案由是“严重违纪”。媒体后来证实,二人之“违纪”均与黄光裕案有关。
这标志着,黄光裕案所涉官员级别,已由此前的副部级,提升为正部级——此前涉入该案的最高长官,是公安部前党委委员、部长助理郑少东。
这一次“升级”,据说给看守所内的黄光裕带来了巨大压力。此前有报道称:4月底,黄曾在看守所谋求自杀,被及时发现而未遂。有推测认为,黄光裕的压力,不仅来自已经归案的官员,可能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隐秘。
“落水”的逻辑
上世纪90年代,广东省公安系统连破“东星轮”千万港元抢劫案、“世纪贼王”张子强案和“长胜轮”海上抢劫杀人案,威震寰宇,被外界誉为“逢大案必破”。这些显赫战绩的背后,有两个主要操盘手:一个是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的陈绍基,另一个是他的得力爱将、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长的郑少东。
陈绍基涉案,让不少广东人唏嘘。
从1991年起,陈绍基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,从1993年起主政广东省政法委9年。在这11年间,他以彪炳的业绩为自己赢得了“南粤政法王”的美誉。
但腐败的种子或已在此埋下。据知情人士透露,陈绍基、郑少东,以及广东省前任纪委书记王华元的“落水”,可能都与“公海赌王”连超有关。作为当时最具规模的五星级豪华游轮“海王星号”的主要投资人,连超在内地官场关系熟稔,经常邀请一些官员上船小试身手。在办案中与连超多有交集的陈绍基们,被连超请上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。
而此时的黄光裕,早已是“海王星号”上的常客。2008年1至10月份的航空记录显示,黄光裕曾十余次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。而其数年前的往返记录更为频繁。接近警方的人士还透露,在连超的帮助下,黄光裕还可利用隐蔽身份往来于上述诸地。
黄光裕频繁光顾赌场,除了一试身手的诱因,还便于与那些他认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交易。最典型者,上世纪90年代“慕马案”的主角——沈阳市前副市长马向东,在赌场3日内输掉上千万后,就赶紧回去买官卖官,以解决“供血”不足。
虽然具体细节尚有待证实,但黄光裕利用牌桌大搞行贿,却是不争的事实。
这三名官员先后“落水”,还有另外一条可能路径,这条路径的核心,是郑少东与黄光裕的同乡关系。陈绍基是中山人,但这个中山人有一个潮汕籍的“死党”郑少东。于是,黄光裕与陈绍基之间的关节,存在通过郑少东打通的可能性。
而王华元与陈绍基之间,工作上有长达8年的交集,在陈绍基卸任省委副书记后,王华元又接任政法系统的主管领导。于是,在黄光裕和王华元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亦不是难事。
“慎刑论”联想
陈绍基被“双规”后,其之前有关“特赦”的言论引发了新一轮的联想。
2008年“两会”期间,在讨论“两高”报告时,全国政协委员陈绍基个人建议:在国庆60周年时,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行特赦。“这将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。”他说。
虽然陈绍基提此建议时,黄光裕尚未因涉嫌操纵股价罪被调查,但有人还是注意到了其间的关系,特赦言论背后或许隐藏着不足为外人道的逻辑,在当年的“两会”上,陈绍基还建议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。
而到了去年12月份郑少东抛出的“慎刑论”,目前看来前后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。“慎刑论”的核心观点,是“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、逮捕措施”。
从社会的反应来看,以郑少东在今年1月19日被证实“双规”为分野,表现为饶有兴味的两种态度:1月19日之前,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指责这一论调违背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基本原则;1月19日以后,则又近乎一致地表现出意味深长的恍然大悟:“哦,原来是这样。”
郑少东说,之所以要对企业高管慎刑,是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,加上中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,“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,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,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”。
法学专家称,按照一个正常的逻辑,“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”“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日益繁重”等现实,只能推导出要严格执法的结论,而不是要对违法者网开一面。况且,越是金融危机,就越容易暴露问题,一些经济繁荣时被遮盖的问题,比如三角债、非法集资、资金链断裂、逃债、拖欠工资等等,全都借着危机从隐性走向显性。
发生这些问题,损失最大的是债权人和职工,也包括要为丢下烂摊子一跑了之的企业高管收拾残局的政府。所以,无论从出于自保还是他保,政府的合理作为都是严格依法办事。
“慎刑论”招致怀疑的另外一个背景,是公众对黄光裕在2006年的非法贷款案中蹊跷脱身的联想。2006年10月30日,媒体披露“黄光裕兄弟向中国银行恶意骗贷而正协助调查”的传闻,涉及资金近十亿。当时的情况是,黄光裕胞兄黄俊钦执掌的“新恒基系”资产已被全部查封,银监会正密切参与摸查“新恒基系”及黄光裕掌控的“鹏润系”的整体银行贷款与负债。
但到了2007年1月16日,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,公安部针对黄光裕及其间接持有的鹏润房地产公司的“协助调查已经正式撤销”。
当时主持这项调查的,正是在今年年初已与郑少东一起被“双规”的郑的副手相怀珠。
制度的变异
有业内人士担心,如果郑少东不被识破,依然“潜水”,其大力提倡的“慎刑论”或许真的可以还黄光裕一个自由身。现在“慎刑论”前途未卜,即便实施,也很难在众目睽睽下施恩于黄光裕了。
一位法界专家分析,中国贪官对行贿者的庇护,或有一个“由浅入深”的思路: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充分利用手中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权;在自由裁量权用尽后,就一点一点地侵蚀法律的存在;现在,郑少东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: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,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“开道”。
这三种方式的区别,在这位法学专家看来,表现为社会为此支付的成本不断加大: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,侵犯的是合法框架下合理的诉求,但要承担道德的风险;践踏法律,侵犯的是法律的尊严,但要承担违法的风险;到了要为违法者修改或制定法律的时候,法律就已经异化为助纣为虐的工具,此时,整个社会就会被这个恶法所挟持。
上述专家说,这并非是一个必然的路径,但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往往增加了其发生的可能性。并且,这一过程的演化,总是与贪官所受之利益大小,以及贪官本人的权限密切相关。当一种足够庞大的利益和一种足够强大的权力最终媾和时,制度就难免发生变异。
■—— 来源:中国新闻网 (本网编辑:栖凤亭) 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