辨明家电安全使用年限
时间:2010-08-02 10:34:30 浏览数:
夏季是家电产品自燃、爆炸、漏电等事故的高发期。近日,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获悉,自3月份以来,12315中心已经接到12起关于家电自燃的申诉及咨询。
这12起案例中,涉及电视机、洗衣机、电冰箱、电脑等多种电器。这些案例中,有的是因为“超期服役”线路老化引起自燃,有的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,而有的电器才使用几个月,尚处于安全使用期内,很可能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。
柯城区高家镇吴家村潘某家的某品牌彩电,已经用了10年,今年3月份的一天,正在使用中的电视机突然发生了自燃。厂商地区负责人赶到潘某家中查看,认为电视机自燃并非产品质量问题,而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的。
潘某对此不认可,遂向12315中心寻求解决。12315中心认为,该彩电并没有标识出产品安全使用期限,商家存在责任。最终,商家赔偿消费者一台21寸同品牌新彩电。
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市民陈女士家中。陈女士家的洗衣机使用了7年多的时间,可就在本月,洗衣机便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自燃。
陈女士说:“发生自燃时是在凌晨零点多,还好有邻居发现告诉我们,要不烧到隔壁厨房里的液化气瓶就危险了。”洗衣机厂家在做了调查后认为是阴雨天气引起电路短路导致的,尽管洗衣机已过了三包期限,但还在8年的安全使用期内,厂家赔偿陈女士烧坏的衣服及手机的费用,并按照使用年限折价赔偿洗衣机费用。
12315中心工作人员表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15条规定,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。
同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,对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,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,因此如果是在安全使用期内发生自燃,商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
12315中心工作人员提醒,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,首先要购买正规厂家出产的通过认证的合格产品,并注意阅读使用说明书,了解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,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接近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时,应该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,以免出现安全隐患。一旦发生家电自燃,消费者要保持冷静,特别要注意保护现场,留下证据,迅速通知商家到现场查看,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。
据了解,按照我国《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》,厂家须标明彩电、冰箱、空调等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,并给出了各种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最低行业标准:彩电8年到10年,空调8年到10年,洗衣机8年,电冰箱12年到16年,其他小家电各不相同,多在10年左右。
眼下天气炎热,家电自燃的可能性增加。不要让电器超负荷运行,家电要防潮湿,不要将家电放在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不利于散热的阴暗角落。